近期我院有一胸痛病人急诊,经检查患者需要行手术治疗,患者同意手术治疗,但患者家属未到医院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医生很是为难。 在患者手术治疗前,手术同意书应该由谁签字呢?有人认为患者签字就可以了,也有人认为必须有患者家属签字或者患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同的人对此问题有如此之不同看法可能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这方面有不同规定有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按此规定,患者术前应该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后方能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欠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钡谖迨豕娑ǎ骸耙蚯谰壬刮5幕颊叩冉艏鼻榭觯荒苋〉没颊呋蛘咂浣资粢饧?,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薄兑搅凭婪自し篮痛硖趵返谑豕娑ā耙轿袢嗽痹谡锪苹疃杏Φ毕蚧颊咚得鞑∏楹鸵搅拼胧P枰凳┦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由此可见,患者本人最有决定权和签字权,患者委托代理人(患者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签字也行,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那么在法的效力位阶冲突时我们按哪个法律执行呢?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手术签字由患者本人签字即可,并非一定要患者家属签字。(作者:何维;科室:投诉办;审核:潘松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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