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此《解释》对医疗行为及医疗司法会有何种导向作用、我们医护人员如何去应对等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去思考、去领会。1月10日下午,我院邀请常年法律顾问李洁律师给全体职工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李洁律师从最高法院出台此《解释》的历史背景、《解释》的亮点、《解释》对今后医疗司法的影响及《解释》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浅出地解读,结合自己在法律实践中的一些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李律师特别强调: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时,如果不能或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相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对于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抢救,将不取决于近亲家属的态度,也不取决于医生的感觉,必要的治疗是唯一选项。 参加培训的人员均表示所收获甚多,通过培训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了更深了解,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投诉办潘松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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